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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必做时政题库、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 教材用书PDF电子版 |2020年沈河区招聘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相关单位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面向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补充至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派驻区商务局),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岗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拟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共20人,具体为:
1、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派驻区商务局楼宇服务部、商贸流通服务部工作岗位招聘人员7名,要求能适应商务洽谈需要,具备较强的公关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电脑办公软件操作。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协护税工作岗位招聘工作人员7名,要求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电脑办公软件操作。
3、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工作岗位拟招聘工作人员6名,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有一定文字功底,组织协调能力强。
4、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没有达到各岗位招聘数量2倍时,适量减少招聘数量,将按照实际报名数量的50%确定该岗位招聘数量。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1、在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借调在机关事业单位已履行借用手续且仍处于借用期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2019年考录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人员,以及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全额身份工作人员不在招聘范围,区教育局和区卫健局下属事业单位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需经本单位同意方可报名。)
2、年龄在47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性别不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相关岗位工作需要。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组织处理尚在处分期和影响期内的;
(3)受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相关待遇
被录用人员需要办理调转手续,按相应级别享受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具体为:
1、招聘人员通过试用期考核后,人事关系分别调入到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和沈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原岗位为管理岗位的,原职级不变,领导管理岗位转聘到相对应的普通管理岗位。
3、原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转聘到普通管理岗位。具体为:高级转聘至普通管理七级,中级转聘至普通管理八级,初级转聘至普通管理九级或十级。其中考录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统一转聘至普通管理九级。
4、工勤岗位人员需符合转聘条件(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及以上方可报名),考录后需转聘到普通管理九级或十级。
五、招录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按照发布公开招聘方案、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试用等步骤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8月6日至7日工作时间。
2、报名地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地址:沈河区盛京路25号,沈河区政府院内3202或3205办公室,电话:24847821、22898806,联系人:于跃、尹艳)
3、报名须知: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人事档案中相关学历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3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4、资格确定:先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合格后 ,填写《沈阳区招聘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人员报名表》一份(单位盖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确定笔试人员名单。
(二)笔试: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招聘单位确定试题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三)面试:
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区纪委负责监督。
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
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加笔试成绩计算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确定考察人员名单。如出现总成绩同分情况,按照面试成绩高低确定考核人员;如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同分者全部纳入考察范围,依据考察结果确定招聘人员。如有考察不合格者,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并做出书面考察意见。
六、公示、试用与录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对招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人员到岗后,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意见,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转手续(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在试用期间比照正式调转后标准享受绩效待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返回原单位。
七、本方案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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