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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必做时政题库、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 教材用书PDF电子版 |2021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面试人选资格审查通知
各面试人选(非公安类):
根据《2021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面试人选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资格审查定于1月18日至1月22日,具体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见附表。面试人选需按照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资格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时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审查时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本人下载打印)、由本人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2021年度泰安市招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时领取并填写)以及1寸网上报名时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3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职位代码)。除以上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一)在职人员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0年11月之前取得)。
2.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格式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为我单位职工,档案在×××存放,我单位同意其报名参加2021年度泰安市招录公务员考试,如其被录用,我单位将配合办理其人事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移交手续)。在编教师报考的还要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
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0年11月之前取得)。
2.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出具用工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四)非在职人员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0年11月之前取得)。
(五)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人员
1.学位证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须在2020年11月之前取得)。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尚未取得,可容缺至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
(六)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人员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材料
(1)我省2012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
(2)2016年以前招募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须提供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须提供共青团中央或者共青团山东省委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共青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4)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或山东生源应届毕业生证明及退役军人证明材料。
上述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省委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应明确报考者在“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的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报到时间、服务期限(时间具体到月份)。其中,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应明确相关情况。
(七)其他情形
1.报考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职位的,提交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尚未取得,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
2.报考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要求职位的,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对户籍或生源地有要求职位的,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生源地证明。
4.报考职位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提交所在基层党组织党员身份证明或其他党员身份证明。
5.报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有要求的,提交相关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相关要求见《2021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报考条件”第13条之规定。
6.以“退役军人”身份报考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退役军人证明材料。
7.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与原单位解约的证明材料和现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与报名时的工作单位辞职、解聘或解约,且目前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事业单位的,应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辞职、解聘证明材料;属企业的应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材料按招录机关要求提供。
三、领取面试通知单时间及地点
面试通知单领取时间为2021年3月2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见附表,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非经招录机关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2.有关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方式更换的,应尽快与各招录机关联系更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为招录职位表公布的咨询电话)。因通讯不畅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泰安市公务员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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