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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来源:江西组工微讯     2021-02-26 16: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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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本次公务员考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由报考人员在诚信报考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全过程。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报考人员了解并遵守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病史、旅居史等情况,能按要求主动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2.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能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3.如因弄虚作假、逃避防疫措施、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导致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报考人员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或对应的学位),含全日制统招、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职位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毕业生,如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或学位)报考。(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1年12月31日)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可视同大专学历报考;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视同本科学历报考。此类考生仅限报考设区市及以下专业不限的职位。


  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三、关于专业问题


  1.报考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专业名称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专业分类按照《江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执行。


  若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职位专业设置为大类,且符合职位需求及专业分类原则的,需在报名前经招录机关及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职位专业设置为具体专业的,则不得报考。


  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


  2.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


  报考人员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需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021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1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2021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若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不属年龄放宽之列。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工作满24个月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2.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情形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2)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五、关于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1.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定义


  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一般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2.关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的职位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六、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报考问题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其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止2021年2月28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七、关于户籍问题


  本次招考面向全国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部分县乡基层职位仅面向本县(县级市,含县改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考,具体要求以职位表为准。本县户籍人员是指公告之日前为或曾为该县户籍的人员,本县生源是指在该县参加高考的人员。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九、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公告已明确或另有规定外,均为2021年2月28日。


  十、关于公务员报考问题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不能报考。


  十一、关于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考问题

 

  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十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1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1届毕业生,统一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考试,不参加本次全省四级联考。


  十三、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省市县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通用卷)两科。


  乡镇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乡镇卷)两科。


  会计与审计类和财政金融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财经管理》三科,申论试卷类别根据报考机关层级和类别确定。


  省外办外语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通用卷)和《外语专业》三科。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两科。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类)和《公安专业》三科。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两科。


  十四、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十五、关于回避问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十六、关于违纪违规处理问题


  1.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2.《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雷同答卷的处理方式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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