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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必做时政题库、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 教材用书PDF电子版 |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公开招聘辅警公告
因工作需要,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本次招聘共15个岗位36人(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辅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聘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辅警工资按每人每月2800元经费标准核定和保障(不含“五险”单位缴纳部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2.年龄范围: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6月至2003年5月期间出生),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身高要求:男性165cm及以上、女性155cm及以上;
4.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
5.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7.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8.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违规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
6.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时间:2021年6月20日9:00-17:30,逾期报名无效。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培训中心大堂(蒙自市天马路91号)。
方式: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能到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代为报名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报名人员亲笔书写的委托书)。
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2.报名时需提交《红河州公安局辅警招聘报名与资格审核表》一式一份(可打印或手写,粘贴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加分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加分证明材料必须在报名时提交,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面试
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即进入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设定最低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成绩现场予以公布。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时间:2021年6月23日 8时30分。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培训中心大会议室(蒙自市天马路91号)。
加分条件: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面试成绩加10分;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辅警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面试成绩加9分;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面试成绩加8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服务年限满5年以上的,面试成绩加8分,满2年不满5年的,面试成绩加5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面试成绩加2分。同时具备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累加计分。
(三)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人员进行考察政审,具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标准执行。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四)体检
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部分内容执行。
纹身:面颈部纹身,着制式服装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纹身,男性纹眉、纹眼线、纹唇,不合格。
体表瘢痕: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体检必须在县(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出现考察政审、体检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每个岗位只进行一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相关招聘程序的选拔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红河交警”官方微信和微博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试用
公示结束,对拟聘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试用资格。
(一)招聘期间相关信息统一在“红河交警”官方微信和微博公众号上发布,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招聘所有环节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场地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视为自动弃权,取消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指定面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面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本次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报考人员须在报考岗位和工作地点服务满三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
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719027。
监督单位:州公安局政治部(监督电话:3712297)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监督电话:371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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