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告
根据《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龙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暂行办法>的通知》(龙人社〔2017〕80号)精神,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计划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12人。(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龙门县户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县直机关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相应岗位设定的标准执行。
四、报考程序
(一)发布公告
公告时间:10个工作日(即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二)接受报名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
1、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龙门县龙新路办公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原职业中学内),联系电话:0752-7793899。
3、报名须提交材料:
①《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②内地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公告要求,准确把握报考岗位的具体条件。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报考人员须于报名资格审查之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及职称证书;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
(四)资格审查
在报考期间,报名者本人持相关材料到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接受资格审查,提交《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报名表》,经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发放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一)笔试
1.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凭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规定参加考试。
2.笔试主要对应试者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3.在考生笔试分数中按招聘人数的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
4.笔试成绩分数将在县政府网站公告栏公布,考生可登陆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原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面试作自动放弃处理。
2.面试成绩分数将在县政府网站公告栏公布,考生可登陆查询。
六、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的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及相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体检不合格的,在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因考察不合格或者个人放弃聘用岗位空缺的,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一)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根据招聘名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二)经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
九、递补聘用
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该岗位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附件。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报考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四)报考人员上交材料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由龙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