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政府采购评审采用的是“借智式模式”,即专家参与评审。而专家则是业务精、素质高、品格佳的自愿者。所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是想当就能当的。
因此,目前在没有修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笔者是赞同公务员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以独立身份,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首先,我国有一支庞大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公务员队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公务员人数已超过700万,如果加上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3100多万就达3800万人之多。可以说,大多数公务员都是一个方面的专业人士或专家,个人素质也较高。如果不允许他们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将政府采购这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交给其他人评审,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以体现。
其次,公务员属于行政监督的对象,在评审活动中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审过程中更要体现这一原则。作为公务员而言,他们属于行政监督的对象,他们更加顾及自己的评审行为,相对其他群体而言其责任心更强,更敬业。
其三,公务员更熟悉政府工作需求或服务对象的需要,对采购项目需求更了解。政府采购要想做到既坚守“三公”原则,又物有所值,并且还能节约财政资金,其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十分关键和重要。公务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因为对政府工作的需求或服务对象的需要比较熟悉和了解,所以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更能够发挥其特长,使评审结果达到最优,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其四,公务员更熟知政策,评审结果更能突出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落实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公务员而言,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比较熟知,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也比较了解。因此,公务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其评审结果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虽然公务员可以参与评审活动,但是在公务员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时涉及到一个履行职责与参与评审时间的矛盾问题。
公务员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也是一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行为。因此,公务员参与评审应注意两点。
一是应该尽量利用自己双休、节假日、年休的时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履行的情况下进行;二是公务员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虽然公务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一些弊端,但利弊相比,利大于弊。所以不能一刀切地严禁公务员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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