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注:办案协作:1.不收费用,对异地公安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2.承担责任,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承担。
上下级关系上级发现下级有错误,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纠正;下级对上级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报告。
扩展:《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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