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复验、复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6.查询、冻结
7.鉴定
8.技术侦查措施
9.通缉
(二)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临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6.公民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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