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及特征
1.人民警察的职权
包括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人民警察的权限。所谓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由法律确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所谓人民警察的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
人民警察的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
2.人民警察的职权的特征
(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统治权和管理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权力。警察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2)警察权的主体是人民警察。警察权力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员。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归于所在的警察机关,并最终归属国家。
(3)警察权的内容是由法律确定的。警察权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或称内容法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二、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者放弃权利;三、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者撤销。
(4)警察权是职责和权限的统一。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人民警察的权限密不可分。职责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权利是履行职责的保证。
3.概念解释
含义:职权=职责+权限特征:
(1)属性:一种国家权力
(2)主体:人民警察
(3)内容:法定
(4)关系:统一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执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注意以下两条: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犯罪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实行监督、考察;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刑罚及其执行机构 |
公安机关 |
负责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刑罚的执行 |
社区矫正机构 |
负责管制、宣告缓刑的执行 |
人民法院 |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
监狱 |
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一)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治疗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强行铲除等。
(二)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
(三)人身强制权
人身强制权包括强行带离现场权、依法拘留权和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权。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这里的拘留指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如:根据《集合游行示威法》规定,对非法举行集合、游行、示威人员,可以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等。
(四)盘问检查权
盘问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嫌疑人发现地当场进行盘问、检查或者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情形的:
1.未经当场盘问、检查;
2.已排除违法嫌疑的;
3.应受处罚法定最高刑为警告、罚款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已自首的;
5.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已被刑事立案的;
6.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7.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盘问检查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传唤区别在于:
口头传唤的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盘查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书面传唤的对象是已知姓名住址和违法行为人,盘查的对象只是形迹可疑,不知其基本身份信息。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并可使用约束性警械,盘问检查后带至公安机关的不具有强制性传唤的性质,继续盘问期间也不能使用警械。
传唤后才询问查证时间分别是8小时和24小时,继续盘问的时间一般12小时,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12小时内难以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公安局值班负责人审批,可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不能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此外,询问笔录和继续盘问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者不能同时使用。
|
盘问权 |
传唤权 |
对象不同 |
犯罪嫌疑人 |
当场违法嫌疑人 |
方式不同 |
现场盘查 |
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两种 |
手段不同 |
不能使用警械 |
有强制传唤 |
时限不同 |
12;24;48小时 |
8;24小时 |
注意: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同时使用 |
(五)使用武器权
第十条 遇有拘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武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发的枪支弹药。
(六)使用警械权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的警械是指依照规定列入人民警察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和警绳等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公检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强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方法和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强制措施是用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犯罪的一种强制手段或方法。它既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处分。
拘传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强制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一、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应出示拘传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
三、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县、市;
四、时限:一般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并非拘传必经程序。 |
取保候审 |
概念: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4)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保证人必须符合四项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一、适用情形: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被保证人系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二、保证人可以有多人。 |
一、保证金保证:1000元以上,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物,不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二、保证人保和保证金保不能同时对一个人使用。 |
监视居住 |
概念: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机动车(船)驾驶证。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一、决定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三、适用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交不起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的。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与取保候审做比较)。
五、监视居住过程中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通信进行监控,但是非技术侦查措施。 |
拘留
|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现罪犯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其中,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作出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是合法法定拘留条之(4)、(5)的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证据充足,可以立即逮捕;如果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逮捕 |
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并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八)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1.优先通行权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遇有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二是须出示相应合法的证件,即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或执行紧急警务的证件。
(条件:履行职务紧急需要+出示相应证件)
2.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注意:这里的赔偿不是国家赔偿而是民事赔偿)
新增:紧急排险权。公安机关在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凡在紧急排险中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的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义务。
(九)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这里是保护性,但注意不是约束性保护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十)交通管制权与现场管制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公安机关三个强制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强制拘留)
(十一)技术侦查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现场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管制的现场,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进行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立即予以拘留按国际惯例又称现场拘留或者无证拘留,属于刑事拘留。
提供全国公务员考试资讯
2、厚职网www.houzhiwang.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3、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