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指的是人民警察自身的组织管理,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组织机构的设置、职位序列以及警察人员的条件、考试、考核、教育训练和奖励等。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1.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目前,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实行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业务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城市公安机关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上侧重于上级公安机关与下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隶属关系。
我国的公安机关由中央公安机关(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组成。武装警察部队接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
2.警衔序列
《公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住外交机关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这一规定使警察法、警衔条例与公务员法衔接起来,共同成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
3.人民警察的条件及录用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录用四原则: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平等原则(平等的机会与权利)、竞争原则(竞争结果取决于政治、业务素质,考试成绩)、择优原则(量才录用)
4.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三个必训:民警上岗必训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
5.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其他奖励:《人民警察法》还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给予另外两种奖励办法: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受奖励的人民警察,可以提前晋升警衔;
除上述精神奖励外,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奖励方式小结:荣誉嘉奖;警衔晋升和物质奖励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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