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人民警察执行警务,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所必须的内部和外部的保障条件,就称为警务保障。《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警务保障的主要内容:
1人民警察的必须警令畅通。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既是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4.追究妨害警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惩治侵犯警用标志、制服、警械和证件专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警用标志、制服、警械和证件是人民警察身份的标志,也是警察权的象征,任何侵犯警用物品专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都会干扰人民警察的正常警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法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上述处罚使用行政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巧记忆:没收+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五倍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6.人民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
人民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是指国家人民警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而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经费、设施、装备和科技成果的应用等。
7.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和优抚保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警衔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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