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道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这一规定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是为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丰富的人文内涵。总则第4条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与以上四条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完整体系。
公安部颁布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从政治要求、职业品质、纪律作风三个方面对公安民警做出具体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2)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3)英勇善战:坚忍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4)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5)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6)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7)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8)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9)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10)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二)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是介于法定职责与道德义务之间的法定要求(这说明人民警察有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和责任义务三种),是对人民警察条例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对于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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